前不久,广西一家企业在招聘公告中提出,“曾向原单位提出劳动仲裁的人员不予受理报名或录用”,引发热议。虽然该公司很快在招聘公告中撤除了该条款,并发布道歉声明,但人们对于与之相关的就业歧视的讨论并未停止,不少人直指该举动“奇葩”。(5月17日《工人日报》)
在就业市场上,像该企业这样毫不顾忌地将拒招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写到招聘条件中的情况比较少见,但企业对即将录用的职工,尤其是上市公司以及高管岗位的求职者做背景调查,是比较“寻常”的举动。将申请过劳动仲裁列为“职场案底”,作为招聘的“隐形”考核条件,确实是不少企业的招聘潜规则。
求职者与以前就职的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表现,勇气可嘉。但在一些公司看来,这样的求职者比较“较真”“喜欢找茬”,或者企业本身管理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直接将有过劳动仲裁经历的求职者拒之门外,显然更为省时省力。实际上,综合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来看,除了极少数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目标的过度维权者之外,大多数还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确实遭到侵犯,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维权,且多半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即便如此,依然有&